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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 vs 中国合同法 5 大差异(合同审阅必读)

中国《民法典》合同编与日本《民法》及商法的 5 大关键差异,是中国出海企业最常踩雷的地方——成立要件、定金条款、违约责任、解除权、不可抗力。本文给出实操对比 + 合同审阅 checklist。

发布于 2026-05-07·约 15 分钟

日本 vs 中国合同法 5 大差异(合同审阅必读)

TL;DR 中国《民法典》合同编与日本《民法》在 5 个关键节点有显著差异:(1) 合同成立要件;(2) 定金 vs 違約金 vs 損害賠償;(3) 解除权行使方式;(4) 不可抗力的认定;(5) 詐欺・錯誤・脅迫の取消。中国出海企业用中国式合同模板进入日本市场会踩雷——本文给出对比 + 实操 checklist。

为什么这是中国出海最常踩的雷

我们见过的真实案例:

  • 某中国制造企业与日本经销商签 5 年代理合同,使用中国法模板 → 日本经销商首年违约不进货 → 中国企业按"违约金 30%"要求赔偿 → 日本法院认定违约金"过分高额"按"相当な額"减额到 5% → 中国企业实际只拿到 ¥150 万 / 预期 ¥900 万

类似案例每年都有发生。根本原因:中国《民法典》合同编与日本《民法》在多个关键节点表面相似但实务执行完全不同。

下面 5 个差异,几乎每份中日跨境合同都会涉及。


差异 1:合同成立要件

中国《民法典》

第 471 条 + 第 502 条:

  • 当事人之间通过要约 + 承诺达成合意 → 合同成立
  • 一般无形式要件(部分情况要求书面,如建设工程合同)
  • 重要: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

日本《民法》

第 522 条 + 第 524 条:

  • 与中国类似的"申込(要约)+ 承諾"模式
  • 实务上日本法院更重视"客观的明示意思表示"
  • 部分类型合同(不动产、保証契約等)必须书面才能成立

#### 关键差异

口头合同的执行性

  • 中国:口头合同有效,但举证困难
  • 日本:口头合同也有效(除特别规定外),但举证标准更严——日本法院倾向"无文字记录 = 不存在合意"

#### 实操含义

中国出海企业的常见错误:

  • 与日本合作伙伴口头谈成 → 等正式签约 → 中间发生纠纷
  • 中国法律体系下"事实合同"概念在日本难以举证

正确做法:所有重要合意当天发邮件确认,建立文字记录。


差异 2:定金 vs 違約金 vs 損害賠償

中国《民法典》

合同编对违约救济采用三种独立机制

1. 定金罚则(第 587 条)

  • 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 → 无权要求返还
  • 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 → 双倍返还
  • 定金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20%

2. 違約金条款(第 585 条)

  • 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 30% 以上 → 法院可减少
  • 但中国实务中违约金被减额相对较少

3. 損害賠償

  • 实际损失证明
  • 可与违约金叠加(不重复部分)

日本《民法 + 商法》

1. 手付金(定金)(民法第 557 条)

  • 给付手付金的一方可"解除契约"(放弃手付金)
  • 收受手付金的一方解除 → 倍返还
  • 没有"金额上限"明文规定,但需符合"信義則"

2. 違約金 / 損害賠償額の予定(民法第 420 条)

  • 约定的违约金额 = 損害賠償の予定として認められる
  • 但日本法院很容易认定为"過分に高額"並调整——以"公序良俗"为由减额到合理水准

3. 損害賠償(民法第 415 条)

  • 必须证明"通常生ずべき損害"
  • 与違約金不可同时叠加(在日本被认为是 alternative)

#### 关键差异

比较点中国日本
违约金法院减额倾向较低(除非过分高额)较高(动辄按"相当な額"减到 5-10%)
定金上限20%无明文
违约金 + 损害赔偿 叠加允许(不重复部分)不允许(视为 alternative)

#### 实操含义

中国出海企业用国内合同模板:

  • "違約金按合同总价 30% 计算" → 在日本几乎一定被减额到 5-10%

正确做法

  • 在日本合同中明确写"損害賠償額の予定" + 给出合理计算公式(如月次损失 × 月数)
  • 不要写"30% 違約金"这种被减额风险大的固定比例
  • 重大合同建议预先合算"通常損害"作为参考

差异 3:解除权行使

中国《民法典》

合同解除分为 3 种:

1. 协议解除(第 562 条)

  • 双方合意 → 合同终止

2. 法定解除(第 563 条)

  • 不可抗力
  • 主要債務不履行(履行迟延 + 催告無視 等)
  • 預期违约
  • 其他法律规定

3. 约定解除(第 562 条)

  • 合同条款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

#### 行使方式

  • 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
  • 不需要诉讼

日本《民法》

法定解除(民法第 540-542 条):

  • 催告解除:履行遅延 → 相手方向催告 → 催告期间経過後解除
  • 無催告解除:履行不能、契約目的達成不能、債務者明確的拒絶等

約定解除:合同条款约定的事由发生时

#### 关键差异

催告制度

  • 中国:部分情况无需催告即可解除
  • 日本:多数情况下必须先发"催告"——给对方"治癒"机会

实例

  • 日本经销商一次延迟交货 30 天
  • 中国合同条款写"30 天延迟即可解除"
  • 中国法律下:可以直接解除
  • 日本法院下:必须先发"催告" + 给合理治癒期间 → 否则解除无效

#### 实操含义

中国出海企业的常见错误:

  • 日本合作方违约 → 直接发"解除通知"
  • 日本法院判解除无效,反而被对方诉"无故解除"赔偿

正确做法

  • 任何解除前先发书面催告(内容証明郵便)
  • 给 14-30 天治癒期间
  • 治癒期满后再发解除通知

差异 4:不可抗力的认定

中国《民法典》

第 590 条:

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。

不可抗力的定义(第 180 条):

  • 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

中国法院实务:

  • 自然灾害、战争、政府行为通常被认定
  • 疫情在中国法院近年被广泛认定为不可抗力

日本《民法 + 判例》

日本《民法》原则没有"不可抗力"明确条文,而是通过:

1. 履行不能(民法第 415 条)

  • 履行客观上不能 → 免责

2. 約定的「不可抗力条款」

  • 合同条款明确约定 → 按条款执行

3. 事情変更の原則(判例)

  • 极少使用,要求"显著"事情变更

#### 关键差异

疫情的认定

  • 中国:广泛认定为不可抗力
  • 日本:通常不认定为"履行不能"——因为可以通过修改履行方式履行(如 remote、延期等)
  • 日本商业惯例倾向"双方协商修改"而非"援引不可抗力解除"

#### 实操含义

中国出海企业用国内合同模板:

  • "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...疫情..." → 在日本可能不被法院认可

正确做法

  • 合同里详细列举"不可抗力事由"(自然灾害、战争、政府禁令、关键供应链中断等)
  • 同时约定双方协商义务(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,先协商修改履行方式)
  • 不要依赖"疫情援引"在日本法院

差异 5:詐欺・錯誤・脅迫の取消

中国《民法典》

第 147-152 条:

  • 重大誤解:可申請取消(1 年内)
  • 詐欺:被詐欺方可取消
  • 脅迫:被脅迫方可取消
  • 顯失公平:弱势方可申請调整

日本《民法》

第 95-96 条:

  • 錯誤:意思表示の重要部分の錯誤 → 取消可能(5 年内 / 知った時から)
  • 詐欺:取消可能(同上)
  • 強迫:取消可能

#### 关键差异

举证责任

  • 中国:相对友好(弱势方)
  • 日本:举证责任更严——必须证明"重要部分の錯誤" + 因果关係

#### 实操含义

中国出海企业的常见错误:

  • 签了不利条款 → 事后想以"对方欺诈" / "重大误解"取消
  • 在日本几乎一定败诉(举证困难)

正确做法

  • 签约前充分调查 + 法律意见书
  • 不要依赖"事后取消"作为退路

6 步 中日合同审阅 Checklist

步骤 1:合意形成的证据

  • [ ] 重要合意是否有书面记录?
  • [ ] 邮件 / 微信 / LINE 确认是否完整?
  • [ ] 关键节点是否有文字 trail?

步骤 2:违约责任的措辞

  • [ ] 違約金是否合理?避免"30% 一刀切"
  • [ ] 是否明确"損害賠償額の予定"
  • [ ] 是否给出"通常損害"的計算公式

步骤 3:解除条款

  • [ ] 解除事由是否明确具体
  • [ ] 催告 vs 無催告解除是否区分清楚
  • [ ] 解除通知の方式(内容証明郵便 等)

步骤 4:不可抗力条款

  • [ ] 詳細事由列舉(不僅限於"疫情""自然灾害")
  • [ ] 双方协商义务
  • [ ] 通知期限(事件発生から X 日以内)

步骤 5:管辖与準拠法

  • [ ] 选择中国 / 日本 / 第三地仲裁?
  • [ ] JCAA / SIAC / HKIAC?
  • [ ] 準拠法 中国法 / 日本法 / 国际公约?

步骤 6:守秘 + 知识产权 + 退出条款

  • [ ] NDA 期限和范围
  • [ ] IP 帰属(合作开发情况)
  • [ ] 退出時のデータ・資産の取扱い

关于本文作者团队

远景跨境(プロスペクト株式会社) 东京・日本桥事務所,由本土合伙人主理,30+ 年日本市场实务履历,背靠中国海華永泰律师事务所 30+ 年战略合作。中日双律师同时审阅模式,每份跨境合同由两国律师协同把关。

不动产中介牌照号:东京都知事(1)第 111239 号(有效期 2024-08-31 〜 2029-08-30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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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 2026 年 5 月作成。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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